文物工作的对象是文物,《文物保护法》所调整的客体是因保护文物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因此,文物的鉴定就成为文物工作和文物法制的基础。从文物法制的角度出发,文物鉴定分为三种,即为保管文物而进行的鉴定,为打击文物犯罪而进行的鉴定和为解决民事争议而进行的鉴定,后两种鉴定又可称为文物的司法鉴定。
文物鉴定在文物保管工作中是十分重要的。无论是文物藏品区分等级,还是文物史迹分级核定以确立文物保护单位,或是文物出境的种类限制等,都需要通过文物鉴定,确定年代评定价值。文物工作依法行政需要科学依据,科学依据又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成为法律准绳。例如在文物纠纷的诉讼过程中,侦查、审判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就案件中有关文物的问题,包括可疑的或有争议的作为某种物证和书证的文物委托国家鉴定机关或指定具有专门知识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别和判断,为司法人员提供一种法律依据,用以帮助确定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和种类,以及文物犯罪的构成和量刑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