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博物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及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捐赠人)可以向咸阳博物院捐赠物资(包括资金、实物、文物等),捐赠的物资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咸阳博物院为受赠人,负责捐赠物资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咸阳博物院接受社会自愿捐赠,且捐赠物资需满足我院收藏标准或我院工作需要; 捐赠者应对拟捐赠财产具有无争议的所有权及处置权;对于捐赠的物资由专人负责接受,严禁将捐赠物资挪作他用。
第四条 接受捐赠的程序:
1、捐赠人向我院提出捐赠意愿;
2、我院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品的种类、质量、数量,捐赠的期限和方式等问题;
3、我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捐赠人办理有关手续;
4、捐赠人可以向我院无条件或者附条件地捐赠财产。其中,附条件捐赠财产的,我院可以与捐赠人协商约定条件。
5、对捐赠人进行表彰或示谢。
第五条 受赠物资的应当用于咸阳博物馆收藏、展示、教育及运行等方面。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咸阳博物院负责解释。
咸阳博物院
202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