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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博物院章程
  2021-01-25 11:11:16



咸阳博物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促进成阳博物院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供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咸阳博物院是非营利的,永久性公益事业单位,以提高全民素质,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使命,进行文物的收藏、展示、研究。

    第三条 在咸阳博物院参观或开展其他活动,应当爱护博物院设施、展品和周边环境,遵守公共秩序。

 

第二章 藏品管理

    第一条 咸阳博物院藏品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工作,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条 咸阳博物院应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馆藏一级文物和其他易损易坏的珍贵文物,应设立专库或专柜并由专人负费保管。

    第三条 成阳博物院应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 咸阳博物院应当以本院藏品为基础,开展有关专业学科及应用技术的研究,提高业务活动的学术含量,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在确保藏品安全的前提下,为院外人员研究本院藏品提供便利。

第三章 展示与服务

    第一条 咸阳博物院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本院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院藏品特色和区域特点,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二)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三)展品应以原件为主,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明示:

    (四)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五)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六)陈列展览的对外宣传活动及时、准确,形式新颖。

    第二条 博物院应当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院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利用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出版物和互联网等途径传播藏品知识、陈列展览及研究成果。

    第三条 博物馆对公众开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告服务参项目和开放时问;变更服务项日和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公告;

    (二)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三)无正当理由,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 350天。

    第四条 成阳博物院建立减费开放制度,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 对相关文化产品进行研发。开展专业培训、科技成果转让等形式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四章附则

    第一条 咸阳博物院如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撤销审核同意意见,由相关行政部门撤销博物馆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章程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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